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储备物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各类政府储备物资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
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但期末尚未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
确定发出政府储备物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其他有关政府储备物资变动的重要信息。
各类政府储备物资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
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但期末尚未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
确定发出政府储备物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其他有关政府储备物资变动的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