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四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按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将未收回物资的账面余额予以转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