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四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第十五条 因动用而发出无需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发出物资时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