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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企业以及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委托收储并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储备物资,不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存货,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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