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四条 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