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三条 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权制定价格的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价格决策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应当依据定价权限,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提出定价方案并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