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制定的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定价权限的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