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2.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2. 2. 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的区以下的名称,由市人民政府征求各界人民代表的意见,拟定适当名称,公布通行;但区的名称,应报请或报转内务部备查。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