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1.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1. 1. 区乡及市内街、巷的名称,由县、市人民政府征求各界人民代表的意见,拟定适当名称,公布通行;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人民行政公署,下同)备案。省人民政府并定期汇总报请或报转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以下简称内务部)备查。 (一)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