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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3. 3. 县市以上的名称,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各界人民代表的意见,拟定适当名称并加具意见,报告或报转内务部审核,并报政务院公布通行。
  4. (七) 除本指示所指出者外,其他地名,一律不得随便更改,其有必须更改者,应按照本指示(一)条各款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各级人民政府于地名更改后,必须及时通知所属和有关机关(如邮电、交通等部门)知照。

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1951年)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3. 县市以上的名称,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各界人民代表的意见,拟定适当名称并加具意见,报告或报转内务部审核,并报政务院公布通行。
(七) 除本指示所指出者外,其他地名,一律不得随便更改,其有必须更改者,应按照本指示(一)条各款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各级人民政府于地名更改后,必须及时通知所属和有关机关(如邮电、交通等部门)知照。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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