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本单位政务服务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电子档案备份,做好电子档案登记、日常检查、转换、迁移、鉴定、销毁等工作。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办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使用密码技术进行保护。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