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政务服务电子档案并附具开放利用意见。各级档案馆应当做好政务服务电子档案接收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收的政务服务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移交一般采用在线移交方式,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离线移交方式。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