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