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章 监督员的资格 第六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监督员的资格 第六条 市(地)以下放射防护监督员除具备第五条的资格要求外,还应具备: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医(技)师(士)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监督工作范围内的基本专业知识; 从事放射防护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