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市(地)以下放射防护监督员除具备第五条的资格要求外,还应具备: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医(技)师(士)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监督工作范围内的基本专业知识;

从事放射防护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