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章 监督员的资格 第五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监督员的资格 第五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应具备: 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工作认真,身体健康; 熟悉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和规范,热爱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