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章 监督员的资格 第七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监督员的资格 第七条 省级以上放射防护监督员除具备第五条的资格要求外,还应具备: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主管医(技)师、工程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监督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 从事放射防护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