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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 放射防护监督员推荐审批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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