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五章 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在执行放射防护监督任务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失职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由任命单位撤消其放射防护监督员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