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五章 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员证件和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监督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时,应收回放射防护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