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五章 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1990年) 第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放射防护监督员实行统一任命、逐级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防护监督员的任免或调离均须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