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造成放射事故的,按照《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