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采用的用语及含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和1995年1月9日卫生部发布的《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