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部取消检测资格,并予以公告:

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证明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