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放射防护器材要求 第十二条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放射防护器材要求 第十二条 放射防护用品、制品与人体接触的部分应当使用对人体无害的材料制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