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放射防护器材要求 第十一条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放射防护器材要求 第十一条 放射防护器械、装置、部件及设施必须坚固、可靠,用于屏蔽设施的建筑材料必须固化成型,不得直接使用矿砂、废矿渣等无定型材料充填制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