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