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