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