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