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