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

辐射监测报告。

前款规定的辐射监测报告,在托运人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拟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后,由辐射监测机构出具。

收到备案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启运前将备案表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