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三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三十六条 持有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