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领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