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