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设计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运输容器类型和设计批准编号;
放射性内容物特性;
运输容器设计说明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操作要求、运输方式、使用环境温度;
有效期限;
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设计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运输容器类型和设计批准编号;
放射性内容物特性;
运输容器设计说明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操作要求、运输方式、使用环境温度;
有效期限;
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