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三十九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三十九条 通过水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邮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邮寄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