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十六条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