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