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十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十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质量保证大纲。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