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九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九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进行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