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军用设施、装备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