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六十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被引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