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变更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