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许可证擅自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依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