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

在许可证审批及监督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而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