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许可证审批 第十六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许可证审批 第十六条 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获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