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许可证复印件;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换发许可证。
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许可证复印件;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换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