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许可证审批 第十七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许可证审批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持证单位应当于公告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补发许可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