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放射防护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放射工作监督检查; 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 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 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