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